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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教师奖励方案精品6篇
大小:475.15KB 7页 发布时间: 2023-09-22 09:51:03 4.76k 4.18k

由年级组负责考核。教师此项得分采用《高考科目教师考核方案》、《非高考科目教师考核方案》中的得分,按年级、组别第一名折合为满分50分,其余教师得分为K×年级、组别教师个人得分,K=50/年级、组别最高得分。

——非教学人员考核内容

(一)德(10分)-----由各处室和年级组提供数据考评小组认定

1.不服从工作安排,有临时任务(本职工作)拒不完成的一次扣3分。

2.工作不认真、马虎了事,不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的一次扣3分。

3.破坏学校形象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5分。

4.在同事间破坏团结,挑拨离间、搬弄是非的一次扣2分。

5.故意破坏学校财产的,视情节轻重一次扣1-5分。

6.教职工乱停放车辆,一次扣0.1分。

(二)勤(基础分50分)-----由校务办、总务处负责

每位职工应该服从领导、服从分配、自觉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溜岗,出满勤得50分,若出现下列情况则要扣考核分,此项扣分不保底

1.教职工大会及集体活动每缺席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

2.病假(不包括大病,住院病假):全学期累计病假5天(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以下不扣分,6天(含6天)以上的部分(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每天扣0.2分。

3.事假(不包括婚、丧、产假,女职工人流和直系亲属大病的护理假;教职工新居乔迁喜庆及送子女上大学的请假;教职工参加函授或对口专业培训、考试和职称培训的请假以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公假):每学期事假5天(双休日、节假日除外)以下每天扣0.2分;6-8天部分每天扣0.4分;9天以上部分每天扣1分。

4.非教学人员上、下班实行签到或打卡,缺勤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0.5分。

5.涉及考勤方面扣分的部分,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减半扣分。

6.中途考勤查岗,发现不在岗的,经核实脱岗一次扣1分,中途查岗情况由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提供,交由校务办统计。

(三)评(20分)-------由校务办和教务处组织

采用我校《非教学人员考核方案》中的此项得分。

(四)绩(20分)-------由教务办、总务处负责

1.考核内容分为:工作量10分,工作能力5分,工作成绩5分。

(1)由综合评定小组在每学期中期根据各岗位的工作强度实行定岗定量,按10、9、8、7、6分五档评定等级分,并及时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每位非教学人员的工作量得分。

(2)采用组内互评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非教学人员组内互评分占40%,考核小组综合评定分占60%,为体现公平,所评分不能低于6分,低于6分无效。

(3)计分办法:非教学人员绩得分=工作量评定分+组内互评分×40%+综合评定小组评议分×60%。

(4)组织实施:业绩考核综合评定小组成员由校领导、教务处、总务处正、副主任及有直管处室(校务办、综治办、电教处、教研处等)的正职组成。对其中的工作量,各项评议在每学期末由校务办和教务处负责。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相关时段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1)本学期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的(县委组织部下文明确的退二线的校领导除外);

(2)因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期内受到行政处分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时段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无故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7天的,扣发该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2)一个月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累计事假超过2个月的,停发学期绩效工资;

(3)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按请假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急症及住院者,可先治疗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一学期请病假3天以内的不扣考核分,3天以上7天以内的,按规定扣考核分发放绩效工资。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的从第8天起每天扣考核分并从学期绩效工资总额中按每天20元扣发,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病假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的停发学期绩效工资;

(4)因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期内受到全县通报批评的,其享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该学期内不得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额的50%,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按不超过本人50%绩效工资发放;

(5)教职工婚丧假、产假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时间之内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受影响,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一律按事假对待;

(6)身患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经县教育局批准办理请假手续住院治疗的,治疗期间绩效工资财政下拨部分全额发放,住院结束后继续请假休息的,发放绩效工资的70%;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时段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财政下拨到个人部分全额发放:

(1)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派出学习,进行长期培训的人员;

(2)教职工寒暑假期间。寒假按一个月计算,暑假按二个月计算;

(3)退居二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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