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当出现医疗纠纷或苗头时,当事科室负责人应组织人员与患方积极沟通,了解事件经过和患方的意见,向患方代表介绍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置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并及时向安全医疗办报告(中午、夜间向总值班报告);同时落实人员保管好病历,及时准确将患者病情变化、治疗、护理情况进行记录,备齐所有有关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医疗纠纷,科室应当立即制订补救措施,落实方案的实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十一条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安全医疗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二条怀疑因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
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保留,必要时拍照留
底,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安全医疗办公室保管。
第二十三条安全医疗办代表院方与患方见面,进行初步的解释和沟通;必要时立即组织院内专家进行讨论。
及时向分管院长和卫生局报告,并及时指挥落实处置方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协商处理,也可向医调会申请调解。
赔偿金额可能在1万元以上的,医院应当申请医调会主持调解。
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告知患方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行政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保卫科接到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同时制止各种过激行为。
如事态进一步扩大或矛盾突然激化,应立即向IlO及辖区派出所报警,以便及时维持秩序,控制局势。
第七章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为解决医疗纠纷而支付的赔偿款(包括医疗欠
费),根据XX市卫生局X卫医XX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赔偿额度的一半由当事人、当事科室和医院按2:2:6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当事人承担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责任性事件情节严重的按3:3:4比例分别承担,具体由医院成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其他责任
(一)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触犯刑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应受行政处分的,按有关政策办理。
(三)管理责任按医院有关条例执行。
(四)医疗事故纳入科室目标量化管理考评。
第三十条发生医疗纠纷后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界定:
(-)在上级医务人员指导下,下级医务人员实施诊疗护理等工作所致医疗事故争议,由上级负主要责任;下级医务人员不执行上级指示而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由下级负全责。
(-)下级医务人员实施违规行为时,上级医务人员在场不加以制止而发生医疗纠纷,由上级负主要责任。
(三)进修实习人员发生医疗纠纷,由带教老师负主要责任;背着老师实施诊疗措施所致医疗纠纷进修实习人员本人负全责。
(四)隐瞒争议事实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隐瞒者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预案自20xx年x月xx日起施行,由医院安全
医疗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