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纠纷科室:
(1)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的健康伤害,防止伤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尽快整理和完善病历。
同时应注意协调医患关系,避免矛盾激化,积极与患方沟通、解释。
(2)对于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应当现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报告医务科、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总值班处理。
2、医患关系办公室:
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到患方投诉或者科室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即将组织调查,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场协调解决。
不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在5至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者答复。
如患方对解决方式或者答复不满意,应告知纠纷处理的其他合法途径:一是向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二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重大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者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会萃多人或者通过暴力手段向医院索赔的行为。
浮现下列情况,应定性为重大医疗纠纷,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
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重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次来访人数多于5人,且情绪较激动,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虽未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重度残疾,但一次来访人数多于10人,情绪较激动,拒不接受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在院内或者周边,身着孝服、静坐、下跪、摆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大字报、围堵大门、阻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患者死亡后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经劝说无效;或者尸体存放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又妨碍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或者将尸体从太平间移到医疗场所陈尸;浮现打、砸、抢烧医疗机构,刺杀、围攻、殴打、吓唬工作人员或者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可疑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参预;以自(残)杀、跳楼、自焚、等方式威胁索赔;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重大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成立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主管副院长任组长,负责全面指挥各项工作,医务科科长任副组长,负责现场协调处理。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即将启动重大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医患关系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于5分钟内赶赴现场,医
务科科长应于10分钟内到达现场,靠前指挥协调,各相关部门需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处理重大医疗纠纷。
1.纠纷科室:
(1)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的健康伤害,防止伤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并尽快整理和完善病历。
同时应注意协调医患关系,避免矛盾激化,积极与患方沟通、解释。
(2)在6小时内组织科内讨论分析,将患者基本信息、诊疗情况、纠纷经过、科室责任等情况上报医务科及医患关系办公室。
(3)全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2.医务科:
(1)组织院内有经验的医务人员进行救治,必要时邀请院外专家会诊。
如需手术治疗,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必须在医务科主持下经过院内相关科室会诊,制定出明确方案后才干执行。
术者必须由有专科特长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院外专家会诊手术。
(2)审核当事科室讨论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专家对医疗纠纷的病例进行讨论分析,明确院方责任,必要时邀请外院专家进行评估。
将讨论结论通报医患关系办公室、宣教科及保卫科。
(3)必要时,及时将医疗纠纷情况向有关上级部门汇报。
3.医患关系办公室:
(1)做好安抚、解释工作,稳定患方情绪,防止事态升级;
(2)通知医院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到达现场,及时参预处置。
(3)告知如对病历有异议,可以复印或者封存;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可以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并协助患方做好相关工作。
(4)汇总纠纷科室及医务科讨论意见,向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汇报,制定纠纷处理意见,与患方进行沟通。
(5)商议不成,告知患方处理医疗纠纷的其他合法途径,并积极协助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6)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等部门和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7)切实履行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设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相关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4.保卫科:
(1)专人与公安联系,请求到场处理,及时报告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