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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治安管理制度1
一、安全责任制度:旅馆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切实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各项制度,教育员工提高警惕,遵纪守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二、验证登记制度,对住宿舍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身份证件,做到人证相符,登记内容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旅客入住,登记率达100%,坚决执行公安机关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证件一律不得登记入住。
三、信息系统前台管理制度
1、即时验证,录入系统5分钟之内上传。
2、对没有身份证件的客人到辖区派出所出具准许入住单。
3、对装有系统的计算机要有专人操作,其他人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4、当班前台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绝对不能对入住的旅客信息漏传、错传,如发现问题有前台当班人员负全部责任。
贵重物品保管制度
1、酒店为客人免费提供物品寄存;
2、登记时服务员必须提示所有入住登记客人:请问您是否有贵重物品需要寄存;
3、客人有贵重物品的,按照酒店登记制度,逐件、逐物按颜色、规格和品名登记造册;
4、贵重物品寄存表上,落实当班责任人和客人签字确认制度;
5、对无物品寄存的客人,前台提示:请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
6、房间内有提示:请保管好随身物品,贵重物品请寄存值班室。
旅客住宿验证登记制度
一、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住宿。
二、旅客住宿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由旅客自己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旅馆登记员按照登记要求,认真查验核对旅客出示的身份证和所填写的《旅客住宿登记单》,严禁使用伪证、冒用他人证件,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等违规行为,并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的要求登记《旅客住宿登记薄》,一小时内必须在旅馆上治安管理系统登记,传输住宿旅客身份信息。
三、发现旅客身份证件可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填写错误,漏项的及时更正。
四、旅馆接待会议或旅游团队旅客住宿,应由组织单位出具与会人员或旅游团队名单并查验身份证件,旅馆按此名单逐入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和《旅馆住宿登记薄》
五、旅馆登记员要加强与楼层服务员联系,发现入住者与登记人不相符时,要督促实住旅客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消防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结合宾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宾馆成立消防领导小组。
第三条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业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馆、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军队对外有偿服务的旅馆、招待所,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本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工商、卫生、旅游、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严格、公正、文明、规范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