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区域内所有燃气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职责
1、安全生产部
1.1负责公司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公司煤气防护及空气呼吸器气瓶的充装工作.
1.3负责辖管系统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日常检查。
2、相关单位
负责所辖范围内燃气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及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条定义
1、燃气:本程序中燃气是指高炉煤气、转炉煤气、高炉与转炉混合煤气。
2、切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
第五条管理程序及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依据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制定本单位相关岗位的作业指导书,根据作业现场煤气浓度和作业危险性对煤气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2、从事燃气生产、回收、输送、使用以及设备设施检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煤气危险区(如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从事煤气作业的人员,进入煤气区域需配戴便携式煤气报警仪。
4、各有关燃气生产和使用单位要根据《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制定各自的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相应控制办法;燃气设备/的检修应制定可靠的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严格执行《工程、检修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5、需在燃气设备、设施区域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消防管理制度》,检修单位认真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防止燃气中毒、着火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6、各单位要确保煤气设施的完好,防止跑冒泄漏,增加煤气回收量,减少放散和对大气的污染,执行《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7、煤气设施、管道应在其醒目位置标明名称和流向,关键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8、各燃气管理单位的空气呼吸器、充填设备、苏生器、固定式燃气报警仪等防护器材要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相应条款,确保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9、炼钢厂、炼铁厂、烧结车间、动力厂按《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相应条款对燃气的管理进行检查。
10、煤气设施的检修
10.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10.2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a.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b.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50mg/m3(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
c.不超过100mg/m3(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
d.在不超过200mg/m3(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e.作业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小时以上.
10.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塔(器)前半小时,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半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10.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10.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10.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
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
b.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
c.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d.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
e.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10.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本规程5.9.1和5。9。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