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中心需要一定的人力参与,员工置身于恶臭的空气中,同时饮水也不一定得到安全保障,因此很容易被污染物侵犯,影响人体健康。另一方面,生猪养殖厂通常与居民区并没有太远的距离,养猪场会污染居民的生活用水,其恶臭的空气会影响居民的身心健康,其对土壤污染危害的农作物,会间接地危害更多群体的身心健康,而如果出现瘟疫,则周边居民更会有疾病感染的风险。
4我国生猪集中养殖污染的治理方案分析
4.1健全农村污染治理法律与政策
对于生猪集中养殖造成的污染,需要设定整体的治理方案。虽然现阶段我国推行了针对水污染、固体污染、空气污染的防治法律,并在《畜牧法》中将生猪养殖进行了规范,但依然无法完全防止生猪集中养殖带来的各项污染。究其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细化,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相关法律因为地方政府产业政策保护等原因并没有被严格地执行。
对此情况建议,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在水、空气、固体废弃物防治的相关法律中,明确畜牧带来的污染治理标准,以及惩罚措施;同时《畜牧法》也要对此详细规范,以“有法可依”;其次,地方政府和h保部门应该以环境友好建设为核心目标,摒弃因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的思路,严格生猪养殖准入制度,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再次,根据当地的畜牧业发展特点,对生猪集中养殖带来污染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测其周边污染状况,对污染超标及时依法处理,并对污染的新特点进行及时发现和整顿,以防止法律未能规范的“意料之外”的污染出现,给村民、社会带来伤害。最后,推行鼓励政策,鼓励养殖企业利用新型生产方式和技术达到低污染生产的目标,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也有必要将好的生产方式与技术进行推广。
4.2合理规划养殖区域
要因地制宜进行养殖地点的选择。在多风的地区,优先选择一个居民集中地的下风向而非上风向,以减少生猪养殖的空气污染对居民的危害;在河流湖泊经过的地区,优先选择背离河流湖泊的地区,以防止水体污染对自然水体环境的危害。对养殖厂的规模进行合理的控制,不能超过对粪便等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对饲养区进行合理的规划,以能够对污染物方便、及时地处理。
4.3加强绿化工作
对饲养区内外进行绿化。植物有极强的降温、防尘、防毒、防臭能力,能够降低空气细菌量22%~79%,降低周边空气粉尘35%~67%,对养猪场污染的水体、土壤、空气都有一定的净化作用,因此建议在养猪场内外开展绿化工作。在猪舍顶部,可以放置大量的盆栽植物,以达到降温的效果;猪圈一般以铁栏或墙体相隔,都可以在其上放置盆栽或直接种植花草,净化恶臭空气;养猪场周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多种植树木,以对污染物整体净化。
4.4推广生态化、节能化、环保化经营
对集中式养猪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是结合其他农业生产,和自身的能源消耗,进行生态化、节能化、环保化经营,具体有如下模式。
4.4.1能源-生态模式
该模式是将生猪粪尿,经过厌氧反应池的处理,产生沼气和沼渣、沼液,沼气可以作为燃气用于做饭、供暖,沼渣和沼液则用于周边农田、林业、果树、蔬菜等种植。由此可见,该模式适合周边有其他农业生产的养猪场。
4.4.2能源-环保模式
对于周围没有匹配的农业生产、不能对沼肥有效利用的养殖厂,则可以采用该模式,其也是将猪粪尿厌氧处理,将得到的沼气进行能源利用,将得到的沼液沼渣进行好氧处理,并进一步消毒,使其达到排放标准,排入自然环境。
4.4.3能源-生态-环保模式
该模式需要更多的设备和技术环节。首先对粪尿进行固液分离,得到的猪粪直接加工成有机肥料,可运输至各地使用;然后对厌氧处理得出的沼气用于发电,得到的电能用于养猪场的日常经营;再次对沼液进行一体化深度处理,分别得到清水和沼液生态肥,前者可以直接在猪舍回用。由此可见,该模式具有较好的循环性,得到的电能和清水可以在生猪饲养中得到利用。
此外还可以对粪尿直接垫料发酵处理等模式,这些模式需要根据养猪场的位置,周围生态环境、周围农业生产情况具体采用。如果周边农业生产对肥料需求较多,则适合对沼液、沼渣直接做肥料使用,或直接对粪尿发酵使用;而如果周边缺乏有效的肥料使用途径,则根据养殖规模进行直接处理或者制作有机肥料。
5结语
农村生猪的集中养殖会给周边的水、空气、土壤等带来污染,对此在宏观上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在微观上合理规划养殖区,开展绿化工作,并加快向生态化、能源化、环保化模式D变,以获得更大的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4
为加快推进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督促水产品加工企业、养殖户依法落实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切实解决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过程中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提升我乡人居环境。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以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建立健全我乡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及高位养殖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依法监管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整顿和规范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和高位养殖行业,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整治范围
(一)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加工的企业和小作坊。
(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
重点查处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环境保护或安全生产要求,利用闲置土地乱搭乱建,无证照生产的紫菜、海带、海参等水产品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
三、整治内容
(一)关停取缔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入依法关闭类: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未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无环保设施或环保设施不完善,违法违规排放或超标排放废水、废气,随意倾倒固体废物,且通过整改无法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消除安全隐患。
对列入依法关闭类的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由乡政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办、村建站、水利站、市场监督管理所、海洋与渔业站等部门,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电、断水、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本方案印发之前建设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经整改可以符合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未造成群众反复投诉的,可暂不列入取缔关闭范围。
(二)升级改造一批。对不属于依法关闭类,且对环境污染小,通过环保、安全等整改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由我乡结合企业生产季节特点,督促相关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进行升级改造,并落实以下措施:一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是落实污水处理,涉及废水排放的企业和养殖户必须建设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确保项目产生的生产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方可排入外环境。三是强化废气处理设施改造,对现有燃煤炉窖、锅炉进行升级改造,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配套袋式除尘器,或者使用集中供热、煤改天然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四是规范固体废物储存,规范建设固体废物储存场所,固体废物集中收集管理,并通过采取无害化处理方式规范填埋或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回收处置。
(三)搬迁整合一批。通过对辖区加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环境影响及未来发展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合理整合,建设标准化厂房进行规范生产经营。
四、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方案印发之日起-20xx年04月30日)
各村要对辖区范围内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于20xx年4月29日前将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汇总表上报乡生态环境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5月1日-10月31日)
乡生态环境办对排查出来的海带、紫菜、海参等水产品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高位养殖单位或个人,要实行“一企一策”,按照“三个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升级改造一批、搬迁整合一批)的要求,会同乡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20xx年10月31日前分类整治到位。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1月1日--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