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体要求
1、建造干粪堆积场。做到干湿分离,干化清粪,集中堆积发酵,达到污物减量化的要求。根据各场的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干粪的利用方式,建造容积不少于20立方米的“防雨、防渗、防漏”的干粪堆积场,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
2、实行雨污分流。改造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收集、污水布设暗沟输送系统,达到场内污水与雨水分流,实现排污减量化。
3、建造沼气工程。利用成熟的沼气工程技术,依照各场的饲养规模、生产条件和对粪尿的利用方式,建造包括酸化池、厌氧发酵池、氧化塘等污水处理设施,运用沼气工艺和畜禽粪便生产沼气、有机肥等,实现粪尿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各场的酸化池、厌氧发酵池的容积不小于30立方米。
4、采用制作发酵床这一成熟的生态环保自然养殖法技术可有效利用到肉鸭、肉鸡、生猪、肉牛等畜禽品种,可有效节约水、煤、药及人工成本,提高养殖效益和产品品质,有效改善圈舍内和周围环境,技术推广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非常显著,对于解决我县目前存在的养殖污染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行使用的发酵床大多采用锯末和稻壳为原料,各占50%,肉鸭肉鸡垫料厚度30厘米,生猪垫料厚度70-90厘米。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个畜禽养殖场业主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村、社区、开发区负责指导落实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工作。
3、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并牵头组织验收。按照规范、整洁、卫生和生态养殖的标准要求指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进行现场督导。
4、县环保局负责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养殖场排污行为进行法律监管。会同县畜牧兽医局进行养殖场整治方案审查与整治验收及对各乡镇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督察。
(二)验收与考核
一个月内各行政村、社区、开发区将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汇总并编制治理方案后报畜牧兽医局,县畜牧兽医局会同县环保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资料审查并到现场核查,对照验收标准得出验收结论。养殖场根据自身工作进度可提前申请验收。
五、工作进度
各养殖场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污染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并通过审查。采用还田消纳方式处置粪污的养殖场应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采用固体粪便生产有机肥尿液污水还田消纳或净化达标排放方式处置粪污的养殖场应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新建的肉鸡、肉鸭养殖大棚必须采用生态养殖技术,以往建造的肉鸡、肉鸭养殖大棚逐步改造,争取2年内全部实行生态养殖技术,实现“零排放”的目标。环保执法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养殖场予以严厉处罚。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通过验收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其整治方案进行粪污处置,环保执法部门将加强对这些养殖场的法律监管。如发现畜禽规模化养殖场仍有违法排污行为,环保执法部门将予以严厉处罚。对未按时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目标要求的单位及责任人,严格按照市、县纪委(监察局)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七、中小型养殖场整治
本方案未将中小型养殖场整治纳入工作任务。我县中小型养殖场户数及总存栏量、排污量均大于规模场,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也远高于规模场,对其整治的工作难度更大。中小型养殖场整治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1.总则
本标准仅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整治的验收。本标准只针对旧场整治,未对建场选址作要求。受本地环境容量限制,原则上要求各养殖场整治后达到零排放。
2.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
2.1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
2.2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
2.3养殖场应采用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
2.4采用零排放方案的养殖场应永久性封闭排污口,采用达标排放方案的养殖场排污口应符合环保规范。
3.固体粪便处置利用
3.1对于种养结合粪便就近还田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养殖场应设置专门的粪便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并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水)进入的措施。粪便贮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猪2.4m3/十头、牛2.4m3/头、家禽1m3/百只
3.2利用畜禽粪便加工生产商品有机肥料的养殖场,粪便的日处理能力不得低于本场最高存栏量时的日产量。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在粪便加工处理过程中应严防二次污染。
3.3采用肥料企业与养殖场合作的模式处理畜禽粪便,养殖场应与肥料企业签定书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粪便的收集运输责任,承担运输责任一方应保证运输过程中不得发生二次污染。肥料企业承接的粪便量不得大于其处理能力,在加工处理过程中应严防二次污染。
4.污水的处理利用
4.1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无相应土地消纳的养殖污水须经净化处理并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后,方可向环境排放。采用沼气池处理污水,沼气池加贮液池容积不应小于每10头猪或1头牛或500只家禽3.5m3,且沼气池容积不得低于50%。
4.2养殖场污水向农田运送应以管道输送为主,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5.限制土地载畜量
5.1采取固液粪便全部还田的粪便处理利用方式,每亩农田载畜量(以常年存栏量计,下同)不超过猪2头(或牛0.15头、家禽60只)。
5.2采取固体粪便加工生产有机肥、尿液污水就近还田的粪便处理利用方式,每亩农田载畜量不超过猪10头(或牛0.8头、家禽800只)。
5.3养殖场应以书面形式确定承载粪污的农田并经当地村委会确认或证明。养殖场与种植户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其执行期不应少于三年,种植户应承诺执行期内不再饲养畜禽并严格控制化肥施用。
家禽养殖整治工作方案3
1.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人员进出生产区门、人员进出养殖小区大门、饲料进库门以及生猪出场门等“四门”配备相应的消毒防疫设施,并严格按消毒防疫管理制度执行。
2.优化场区各单元布局。固化粪便贮存池以及化粪池、畜尸填埋场所建于养殖场(小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