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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工作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禁毒工作,各村居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需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暂行办法。
根据本办法,各村居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领导将承担禁毒工作的领导责任,并将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追责。各村居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总责任人,负责本村居的禁毒工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禁毒工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或单位禁毒工作的总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根据本办法,如果各村居的禁毒工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将追究相关责任:在全镇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重点整治村居的禁毒工作、创无毒村居的禁毒工作和无毒村居的禁毒工作,也将根据考核结果追究相关责任。如果存在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将给予警告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出现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等情况,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将受到责任追究,并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受奖。
各村居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禁毒工作责任制情况将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考核。
根据本办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将由相关机关按程序决定。对于村居及其责任人的通报批评、警告、整改通知书和书面检查等措施,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决定。对于组织调整的措施,由镇禁毒委员会向组织、纪检、人事和监察部门提出建议,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在追究禁毒工作领导责任时,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对追究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机关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30天内作出复查决定。
20xx年x月xx日
禁毒工作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本条例中所提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坚持教育和惩治相结合、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将禁毒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的重要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禁毒工作任务、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明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制定禁毒工作责任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禁毒宣传,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娱乐场所和经营服务场所禁毒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禁毒法治宣传教育,负责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管理,指导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和支持禁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等禁毒社会服务工作,加强对志愿人员的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禁毒社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培训,根据岗位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防范和减少禁毒工作中的职业风险,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禁毒科技成果转化,开发、引进和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禁毒工作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加强对村(居)民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毒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