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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防疫措施方案1
一、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
1.食品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2.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食品经营者要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查验,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4.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时,要按批次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看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开箱检查和抽查食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和保值期是否真实;要查验食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中文标注的食品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防止过期或者即将到期的食品自制加贴新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5.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
二、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食品进货台帐,由专人管理,所记载的内容真实。
2.台帐应当按照食品品种载有以下内容:
名称、品牌、产地、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进货时间等;
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商标注册证、绿色食品等认证标志等;
3.食品经营者进货台帐应装订并保存两年。
三、市场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检测条件,设立检测设备,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自行检测。
2.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品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
3.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4.自行检测的食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对食品经营户经营的同一食品2次抽检不合格的禁止入市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1.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
2.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质量必须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不经销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冒牌食品。
3.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4.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5.食品经营者应当积极负责的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向市场开办者(管理单位)或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检疫等部门报告。
五、食品(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1.证照齐全有效。
市场食品经营者要亮照经营,熟食、豆制品、副食品、自制食品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持证上岗。
2.按不同进货渠道,实施不同准入要求。
(1)从批发市场进货的经营户,应索取表明供货方身份的进货凭证。
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
(2)从生产厂家、批发市场外的经营户进货的,应索取:
1)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明;
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进货票据。
(3)对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经营户,市场举办者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
同时,对经营者的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备案,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实行抽检制度。
(4)从批发市场外进货无法索取有关凭证的农产品,经营者要在台账中详细记录商品名称、数量、供货方姓名及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