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本公司本着劳资兼顾、互助互惠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员工待遇分为三部分:
(1)本薪。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及其工作性质确定,从业人员年度薪资调整方法由人力资源部拟订,呈总经理批准后调整。
(2)津贴。津贴类别
第二十一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月薪两种方式,月薪于翌月8日发放;日薪于每月发放二次,当月20日和翌月6日发放本月上半月部分及上月下半月部分薪金。新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另行办理。第四节 休假规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法定假日薪资及津贴照付,如果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加倍发放薪资,国家法定假日如逢星期日是否补假依政府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员工连续工作到一定期限,每年给予年假,其休假日数规定如下: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但未满三年者,全年给七天年假。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但未满五年者,全年给十天年假。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者,全年给十四天年假。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其年假在十四天基础上每增一年加给一天,但最多以三十天为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人员休年假,在不妨碍生产或业务前提下,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年度终结或劳动关系终止而未休年假的员工,其应休未休的天数,应发给薪资。
第二十八条 员工停薪留职不给年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给假类别分为8种(见下表)。
请假给假表
略
第三十条 员工请事假应于一日前申请并填写请假卡,按规定办妥后方可离开,否则以旷工处理。但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部门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以下规定代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一)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组长并转呈主管核准(非作业人员直接呈主管)。
(二)请假二天以上,报请主管并由其转呈经理核准。
(三)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力资源部留存。
第三十一条 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为一日,给假日期的计算期间均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中途到职者,给假日期计算相应扣减。
第五节 奖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员工奖励分为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相当于4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相当于9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相当于30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特别奖励:一次性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勤奋,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二)拾金不昧(价值三百元以上)者。
(三)服务热情,有具体事实者。
(四) 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五)从事艰苦工作成绩突出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充分有效利用有突出业绩者。
(三)遇有事故灾难,勇于负责,甘冒危险者。
(四)检举损害公司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