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报告或妥善处理者。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使公司减少损失者。
(二)为维护其他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突出业绩或贡献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特别奖励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成果对公司确有贡献,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四)工作每满四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七条 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相当于4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二)记过:每次减发相当于9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记大过:每次减发相当于30天绩效奖额的奖金,并于发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相应核减薪金待遇。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商品者。
(二)上班时间擅离岗位,消极怠工者。
(三)因个人过失导致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六)不遵守着装规定者。
(七)不能按时完成领导交办任务者。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无故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嬉戏、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且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事恶意攻击或制造伪证予以诬害,或者制造事端者。
(四)因酗酒而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
(六)因玩忽职守致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团体秩序者。
(三)损坏、涂改重要文件者。
(四)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安排,屡劝不改者。
(六)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七)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且不发资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