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坏、涂改重大文件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功过无法平衡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旷工达十二日者。
(十)煽动罢工或怠工者。(十一)吸食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者。
(十三)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四)携带刀具或其他违禁品、危险品入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伙同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在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引起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二条 员工功过抵消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相抵消。
(二)记功一次或嘉奖三次,抵消记过一次或警告三次。
(三)记大功一次或记功三次,抵消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员工功过抵消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的为限。
第六节 考核规定
第四十三条 员工考核分三类:
(一)试用考核
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写“试用人员考核表”报经总经理审批及公司公布后,方得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熟练程度、知识、经验、能力、工作效率、出勤情况等,随时进行考核,凡有特殊业绩者,应随时报请奖励。
(2)人事部门应将员工出勤情况、奖惩情况随时记录,作为年度考核参考。
(三)年度考核
其办法详见《公司考评细则》。
第四十四条 考核成绩分为优、良、中、差四种。
第四十五条 员工年度考核定于每年年底举行,由直属部门主管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核定。
第四十六条 专门负责考核的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或拖延时间。
第七节 加班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情况经主管批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安排论处。
第四十八条 一般职员加班,事先由直接主管申请,呈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方得加班,并须按规定打卡,否则不发给加班费。
第四十九条 加班费计算,一般职员平日加班在小时工资基础上增加二分之一,节假日加班发给假日工资,但假日工作时间未满八小时,按实际工作小时数计算节假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