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由质检部负责。
2、公司授权质检部负责本厂内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评审。
3、质检部检验出不合格产品,及时做出书面的处置方案,以及仓管部,生产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科学处置。
四、工作程序
1、原料收购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由收购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禁止收购。
2、原料储存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由仓管部将不合格原料与合格原料分离,单存单放并设立红色标识,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3、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产品判断由生产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评判,发现不合格品,应单存单放,设立红色标识,并通知质检部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4、成品存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由仓管部会同质检部进行检验评审,确定为不合格品后,应将不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分离,单存单放,设立红色标识,分析原因,做好记录并上报公司领导处理
五、处置
1、收购原料发现不合格的,由供方自行处置。
2、原料和成品在存储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仓管部处置,应做出相应的处置报告。
处置报告应注明:产品的原因分析,处置方法,处置的数量等。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若返工后可生产为合格品,由生产部负责返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若不能返工,应单独存放,单独处置。
4、已经外销的不合格品由公司委派的人员与客户协商并负责召回,做好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交质检部。
5、质检部对不合格品粘贴“不合格”标记,并填写“不合格产品通知单”及注明不合格原因。
仓管部应将不合格产品隔离单独存放并设立红色标识。
公司研究出处置方案后根据方案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不合格食品实施处置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档口。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