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对不合格食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食品的非预期食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购入的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发生的不合格品的控制。
三、职责
1、食品制作人员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上报不合格食品的内容。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不合格食品处置的种类、数量及其结果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处置结果。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的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的发生。
四、控制程序
1、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分类。
2、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识别。
和处理。
3、对购入的确认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内,将《进货记录》报采购部门负责人退换。
4、对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处理,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5、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内容对食品的管控。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5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工作合格,如实记录食品质量安全和受控状况,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于检验员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产品,可要求加工者立即返工,并将检验情况记录在《检验记录》内。
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仍不合格或不适用者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做出决定(让步接收、返工、报废等),由品控部将记录发至生产部和仓库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让步接收时,检验员在不合格标签上注明“让步接收”,转至下道工序或入仓库。
只有产品虽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顾客使用时,才能办理让步接收,本企业为食品行业产品本事不存在让步接收情况。
(二)返工由生产部执行,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并填写相应的检验了记录。
重检不合格时,生产部主任可在检验记录上作出处理决定;
(三)报废产品由生产部放置于废品区,由组织统一处理,保证不合格产品不能使用。
第三条检验员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标签防止不合格产品区,由品控部主任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质量负责人作出报废、降级或改作它用的决定。
第四条管理、技术、过程或体系等工作质量不合格的,由综合部的对出现不合格的进项分析,必要的采取纠正措施。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6
一、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及时处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食品。
二、进货查验时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采取拒收、依据协议约定销毁等方式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发现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货查验后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并设置专门区域封存,同时使用醒目标识加以区分,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对标签标识等不危害食品安全的不合格食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同意,经整改合格后可以重新上市;对违法添加、腐败变质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销毁。
四、对已经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并书面通知供货者,相关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供货者需要召回的,应当积极配合。
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的,应当先行赔付。
五、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不合格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数量以及处置的时间、方式、供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