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食堂内不允许留宿住人。
十、食堂从业人员及分餐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分餐时须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并洗手、消毒。
十一、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卫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以备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一、加强宣传和教育,使全体师生了解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症状表现。
二、保健教师(校医)和班主任每天做好师生的晨检统计,并主动关心学生的健康状况。
三、一旦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时,必须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必要时还向保险、公安、工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应一切食品,保护现场,并将中毒师生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九)学校食品供应制度
一、烹调好的食品应及时存放到备餐间。
二、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5摄氏度或低于10摄氏度的条件下存放。
三、分餐必须在备餐间进行,禁止在其它场所分餐。
四、食品供应人员进入备餐间前必须进行二次更衣,戴上口罩、工作衣帽,并洗手消毒。闲杂人员不许进入备餐间。
五、供应人员服务期间应面带微笑,举止文明,热情周到。
六、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不得用手直接抓取食品,必须使用清洁的餐具。操作时不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和有其他污染食品的不卫生动作。
七、禁止向师生出售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供应后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十)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一、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学校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容器中;
三、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以免被污染,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并做好留样登记,便于检查;
四、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五、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72小时,时间满后方可倒掉;
六、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十一)餐具、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一、食堂管理员做好餐具、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的分工安排。
二、餐具、工用具使用后必须洗净、消毒,严格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程序操作;如果使用药物消毒,则按照一洗、二消毒、三清洗、四保洁程序操作。
三、清洗餐具、工用具必须在专用水池内进行。
四、蒸汽消毒时,保持温度100摄氏度,消毒10分钟以上。采用含氯制剂消毒时,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mg/L,消毒5分钟以上,消毒时被消毒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消毒液中。使用消毒柜消毒,器具必须杯口向下,消毒30分钟以上。
五、餐具、工用具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是取得卫生许可的产品。
六、消毒后的餐具、用具应储存在专用的密闭保洁柜中备用,并做好消毒记录,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保洁柜不得置放其他杂物或私人物品。
(十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一、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形成良好的防病意识和自觉的晨检习惯。
二、由专人严格执行食堂从业人员的每日晨检工作,密切观察和详细询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
三、发现从业人员患有发热、咳嗽、腹泻、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各类消化道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督促其及时接受治疗,恢复健康后方可上岗。
(十三)学校师生用餐制度
一、自觉维护餐厅秩序,就餐按次序排队,做到不插队,不拥挤,不争先恐后。
二、尊重职工劳动,有意见或发生矛盾应通过组织或值班老师和学生干部解决,不得与食堂工作人员及值班人员无理争吵。
三、按时用膳,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或推迟。如要提前或推迟的,必须由有关部门事先通知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