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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1
一、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设置与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各场所均应设在室内。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三、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四、食品制售活动要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
五、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六、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七、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八、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
九、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十、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或清洗容器,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水池(容器)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
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十一、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备,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十二、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十三、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十四、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十五、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六、食品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十七、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十八、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十九、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二十、按有关规定需要留样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二十一、制售冷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和厨房的冷却、包装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
二十二、制作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不设置其他门窗。
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