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食品采购计划。
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二)选择供货商。
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三)签订供货合同。
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四)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
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五)对食品进行查验。
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六)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与销售
(一)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
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二)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
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5
第一条依法规定并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注社会食品安全预警提示,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条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生食水产品、西式糕点、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照专间进行操作。
禁止超许可范围经营和超出餐能力承接大规模聚餐活动。
第三条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食品原料应保证来源合法安全,禁止加工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第四条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
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成品、半成品、原料应分开加工、存放;员工要经常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应消毒手部,发现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及化脓性皮肤病者,应即暂停其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志所清洁,避免昆虫、鼠尖等动物接触食品。
第五条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中,应进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对其表皮进行清洗消毒,或剥云皮后食用。
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
使用禽蛋前应先清洗、消毒外壳。
第六条熟制食物应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产品,外购熟食品,要及时热藏(60℃以上)可冷藏(10℃以下),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出品后2小时内食用。
第七条禁止使用河豚鱼、毒蘑菇、发芽马铃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及原料,餐饮业禁止使用亚销酸盐。
第八条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应按要求煮熟焖透,谨慎贝类、海螺类以及深海鱼的内脏,有效预防豆浆、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等中毒。
第九条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及售卖间,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迅速组强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