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园通过召开幼儿大会、班会、在园内醒目处张贴公告等方式向幼儿及幼儿家长公开资助信息,包括资助条件与名额、资助方式与标准、申请时间与评审办法等。
(三)资助申请。
幼儿或幼儿家长(监护人)向学园提出书面资助申请,填写由学园发给的《家庭困难幼儿资助申请表》。
《资助申请表》经受助幼儿所在村委会(社区)、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分别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送交学园作为评审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四)评审公示。
学园成立由学园领导、幼儿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按资助名额,依据《资助申请表》所记载的幼儿家庭经济贫困程度确定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确定后,学园应在《资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将资助对象名单分别在学园和幼儿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园及评审小组要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核实。
(五)汇总上报。
公示期结束后,学园将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对象汇总,报送中心校资助管理人员。
四、资助经费
资助经费,由教育局同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核拨到幼儿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五、资助管理
我园办公室负责全园贫困生资助工作。
并成立贫困幼儿资助领导小组,园长为贫困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贫困生登记、核实及资助对象的公示、报送等工作。
我园结合本园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贫困生资助工作制度,建立有关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地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
六、资助监督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学园将贫困生资助政策、资助工作程序、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标准等在学园园务公开栏公布,接受广大教师、幼儿的监督。
在园长领导下,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对学园贫困生资助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幼儿。
将贫困幼儿资助工作纳入学园年终督导考核内容,并占一定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