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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理医疗投诉纠纷的应急演练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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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部门和科室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部分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的卫生院可成立医疗纠纷处置小组,小组成员分工负责纠纷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培训制度和计划,鼓励各科室采用各种方式进行培训。医院(卫生院)行政工作人员、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培训和考核,考试成绩与年度考核挂钩。新分配医务人员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加强医疗纠纷处置专职人员培训,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和考察调研,提高医疗纠纷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医疗纠纷风险分级

第八条根据患方的人数、情绪、态度、行为以及医疗不良结果的程度,将医疗纠纷风险分为三级:

一级风险:患方质疑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患者及家属要求复印病历;拒绝在危重病人通知单、手术知情同意书等材料上签字;患者及其家属向科室讨要说法等,经判定可能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形。

二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少于10人,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干扰正常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患方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程提出质疑,经解释无效,影响其他病人诊疗的等情形。

三级风险:患方来院投诉人数超过10人,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的;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停尸闹丧,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在医疗场所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等行为的;患方在医疗机构内实施打、砸、抢等行为,造成财物损坏等情形。

第三章报告

第九条发生一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当事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应当立即到位,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解释处理,同时向医务部门或总值班报告,必要时医务部门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纠纷。

第十条发生二级以上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接到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院长汇报,并赶赴现场组织调查,必要时通知保卫科报警。非上班时间和节假日发生医疗纠纷,行政总值班在接到科室报告后应尽快到位,需医务部门协调处理的,应通知医务部门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发生三级风险医疗纠纷,医务部门应同时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同时,通知保卫科向110或当地公安机关报警(情况紧急时,医务人员或医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报警),掌握基本情况后,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医务部门应当向医院(卫生院)主要领导报告,并在12小时内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行政调解的、医调会调解的、以及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自解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医务部门负责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医疗纠纷简要情况、处理经过、赔款数额、会诊讨论意见以及整改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第四章处置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一)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和纠纷风险级别处置要求及时赶赴现场。

(二)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立即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实向医院领导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相关医务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接待患方人员,向家属通报和解释相关情况。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五)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二、三级风险医疗纠纷负责报警,并向警方提供有关人员违法闹事的证据。

(六)公安机关民警到达后,由医务部门负责向民警介绍纠纷基本情况,与民警共同做好患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公安机构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卫生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七)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卫生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新闻稿。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患方的咨询和投诉,耐心听取患方陈述,虚心征求患方意见,认真做好笔录和解释说明工作。

一级风险纠纷原则上由当事医务人员或科室负责沟通协调,必要时医务部门人员出面沟通协调。

二级风险纠纷以医务部门为主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科室及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分管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三级风险纠纷分管院长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与患方沟通协调处理,其他副院长及相关科室、职能部门配合,必要时院长出面接待,市卫生局医政科及分管副局长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患方有依法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应当告知患方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义务,禁止停尸闹丧、打砸医疗机构和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患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异议,医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当事医务人员及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反映医疗经过,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重大疑难的医疗纠纷应当组织院内或市内专家会诊。

第十八条医务部门应及时将专家会诊意见和处理意见向患方通报和解释,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患方仍有异议的,应当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患方依法提出要求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对相关药物注射物品等实物进行检验、申请尸体解剖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据规定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条经专家讨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且患方索赔额少于1万元的,由医院(卫生院)与患方协商处理,协商成功签订协议书。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并告知患方推举不超过3名代表参加协商。

第二十一条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或院方认为存在重大过失,估计患方索赔金额可能超过1万元的,医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报案。

第二十二条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医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向其介绍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及专家讨论会诊意见,协助其查阅病历资料(必要时向其提供病例复印资料,但须办理登记并签名手续)等。同时协助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工作人员与患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受理后,医疗纠纷的责任程度和赔偿数额等由其工作人员负责调查评估和协商调解,医院(卫生院)任何人员不得再作责任程度、赔偿数额的判定和承诺,也不得私自给予赔偿,以避免医患矛盾冲突和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判定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师定期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当事医务人员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在规定期限内可以请求所在医疗机构申请再次鉴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院(卫生院)应当按照专家会诊意见、市医调会和理赔中心反馈意见,及时组织讨论,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完善相应制度措施,责令当事医务人员和科室组织整改,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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