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
2.7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
2.8抢夺尸体或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
2.9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的;
2.10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应急响应
1.启动:医疗纠纷发生后在未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前提下,由医院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和医院内部程序以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医患双方正当权益和以人为本的方式积极自行处置,包括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医疗事故鉴定或进入司法程序。
医疗纠纷经初步处置未得到有效控制,事态未平息且仍有升级的趋势并出现以上10种非法行为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同时请求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应急处置。
2.现场处置:各相关领导及科室人员马上到场,按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
3.响应措施:
3.1接到医疗纠纷(医闹)事件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尽快到达现场,组织调查,摸清情况,针对“医闹”的不同行为方式和发展态势,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争取工作主动权,使医闹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2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3.3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死因有异议的,医务部工作人员应建议患方按规定申请尸检。
3.4保卫科工作人员或保安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力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及病区其他患者的人身安全和医院公共财物的安全;
3.5如事态紧急,保卫科无法控制,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区卫生局、城西派出所,并立即组织应急小分队成员到位,维护医院的秩序和人身安全。
3.6必要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联系患方所在的街道(镇、乡)、居(村)委会,通过他们做好患方的疏导、劝止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3.7发现新闻媒体介入纠纷的,由医院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并与医务部门工作人共同审核新闻稿。
3.8公安机关依法强制移尸的,医院保卫、后勤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强制移尸。
六、应急终止
医疗纠纷已经按程序解决,医闹事件已经平息,医患双方无异议,医疗机构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由医院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终止。
七、预案制定及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八、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