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和倾斜巷道每隔100米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和主要煤层大巷每隔50米处;
(5)皮带运输每隔50米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米以内;
(6)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米以内;
(7)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8)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3、严格材料准入关
各部门按《规程》要求实行可燃物存放管制。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暴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执行;
(2)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通内,严禁扔、洒在井巷、硐室和采空区;
(3)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4)严格限制可燃性支护使用范围,木支护只允许做为特殊地段的临时支护、信号柱、应急支护使用;
(5)对入井使用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的试验合格证明。
4、强化煤层自燃发火管理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按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1)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落实,消除自燃发火隐患。
(2)开采厚煤层时,特别是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有专项审批的防灭火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然的具体措施。
(3)煤柱留设符合防灭火设计的防火需要,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4)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采空区等可能发火的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得变化动态。预测预报监测报表要由通风部长或技术负责人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进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燃发火动态。
(5)要按设计采用黄泥灌浆为主的两种以上(灌浆及注氮、阻化,堵漏、均压等)综合防灭火措施。
5、完善矿井反风系统
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备),矿井反风装置必须每月检查一次,风机的反风系统应进行专门设计。反风系统必须在10分钟内完成反风操作。
6、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严格明火制度
(1)严禁携带明火下井;
(2)回风井口20米内严禁烟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
(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
(5)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6)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
(7)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艺;
(8)木材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米。
7、严格防灭火措施
(1)自燃煤层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日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性封闭。封闭采空区的密闭的空间位置应选在采场顶板压力稳定地点,且要留出以后密闭加固的空间,密闭前后10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设施建筑标准要求
(2)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燃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3)回风巷、硐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
(4)每个煤矿企业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得防火门。
(5)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6)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符合《规程》中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