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安全疏散、指示设施管理
第六十五条安全疏散设施及指示标志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六十六条各车间、部门是本单位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和指示标志管理的责任部门,保卫部负责全矿各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和指示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及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上锁或遮挡。
第六十八条消防安全指示标志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污损、涂抹、遮挡消防安全指示标志。
〔二〕严禁私自改换消防安全指示标志位置以及将标志牌挪作他用。
〔三〕各单位应按要求每月对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安全指示标志进行测试检查并做好记录。
〔四〕新增场所使用前必须向保卫部申请配置相关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或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到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消防器材维护管理
第六十九条各车间、部门是本单位消防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消防器材的登记、检查,并制订维护保养计划,提交保卫部审批。
第七十条各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均应单项登记造册,建立器材台账,并落实相关责任人。台账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安装配置部位、修理保养时间、相关责任人等内容。
第七十一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要求:
〔一〕每日检查:
灭火器材责任人每日应当检查所属的灭火器材的外观、压力、有效期、配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检查处理状况应当在《消防检查记录》中具体记录。
〔二〕月〔季〕试验和检查:
1.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及灭火器材责任人应按时试验所属的消防栓开关、护盖及水流压力等功能是否正常。
2.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及灭火器材责任人应按时检查所属的消防水带、消防钩、消防桶等器材是否完好。
3.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员及灭火器材责任人应做好消防栓、消防砂的防冻工作。
第七十二条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一〕喷管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
〔二〕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在红色区域要检查原因,检查后要重新灌装〕
〔三〕零部件是否完整〔有无松动、变形、锈蚀、损坏〕。
〔四〕可见部位防腐层是否完好〔轻度脱落要及时补好,显然腐蚀应送专业部门修理,并进行耐压试验〕。
〔五〕铅封是否完号〔一经开放,必须按规定再行充装,并做密封试验,重新铅封〕。
〔六〕刚性连接式喷简是否能绕其轴线回转,并可在任意位置保留,推车式灭火器的行车机构是否灵活。
〔七〕灭火器的合格证或检验标志是否完好。
第七十三条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通风、干燥、清洁的地面,不得受到烈日的暴晒,不得接近热源或受剧烈振动。
〔二〕灭火器悬挂地点的环境温度为一10〜55笆。
〔三〕灭火器设置地点应位置显然,便于取用,并且不影响安全疏散;推车式灭火器与其保护对象之间的通道应畅通无阻。
〔四〕灭火器的配置型号要与场所相符。
〔五〕每处设置部位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第七十四条各类灭火器的使用要严格按灭火器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掉、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占据消防栓。火灾处置中临时挪用的灭火器应及时重新配备。
第七十六条如因灭火使用灭火器材,事后单位负责人必须向保卫部门出具灭火器材使用原因、扑灭经过的制度面报告,以便重新更换。
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都要爱护消防器材,对有意损坏、无故使用或保管不善而造成消防器材丢失、损坏的,要对其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消防器材损坏后要及时到保卫部改换,对丢失、损坏后隐瞒不报者,要严正处理,并且承当一切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