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八条各单位的灭火器材应保持完好与清洁,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保卫部出具制度面报告,由保卫部核实批复后予以改换。
第七十九条各单位配置的灭火器材到期后必须向保卫部提交制度面申请,由保卫部协调为其改换。
第八十条灭火器材正常同意改换灭火剂年限为2年,使用年限为:干粉灭火器井上9年,井下5年;二氧化碳灭火器井上12年,井下3年;1211灭火器井上9年,井下3年;消防阀门及水带〔包括接和水枪〕井上为10年,井下为5年;消防桶、锹等其他消防器材井上为10年,井下为5年。确有特别状况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由保卫部现场查看核实后,确定正常改换年限。
第八十一条所有灭火器的检测年限均为1年。
十二安全防火检查管理
第八十二条为了强化安全防火工作,由保卫部、安全环保部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防火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火险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马上整改或限期整改,并认真登记存档备查,列入专业考核内容。
第八十三条单位防火负责人在企业组织大检查前和日常工作中,要认真组织自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关于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用临时防范措施,强化管理并及时报告保卫部。
第八十四条安全防火检查逐级负责,明确责任执行岗位保班组,班组保单位,单位保全矿;催促检查各单位、部位、各工种岗位认真执行防火规章制度。
第八十五条保卫部是防火检查的负责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小组成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应密切配合保卫部的各项消防管理工作。
第八十六条防火检查每月组织展开1次,防火巡查要随时进行,重点部位的防火巡检应当至少每隔2h—次。
第八十七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预防措施的落实状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状况。
〔三〕消防水源状况。
〔四〕消防设施工作状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状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状况。
〔七〕重点岗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状况。
〔八〕防火巡查展开状况。
〔九〕其他必须要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防火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
〔五〕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及发热源管理的落实情况。
〔六〕重点岗位消防安全措施落实状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第八十九条检查后,应及时提出存在的隐患和整改措施,并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隐患单位应马上按照指令实施整改。
第九十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必须事先向保卫部提出书面报告,经请示主管领导后,由保卫部负责申报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对不符合消防管理使用标准,存有安全隐患的,必须整改后方可使用。
十三火警、火灾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九十一条火警管理:
〔一〕每个员工发现火险,都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报告矿调度监控中心或保卫部。
〔二〕义务消防队员发现火情或听到火警信号,应迅速携带消防工具赶赴现场,在火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施行灭火抢险工作。
〔三〕扑灭火灾后,肇事单位防火负责人应将火灾发生部位、原因、扑救过程、使用灭火设备等综合状况向防火委员会写出书面报告。
第九十二条扑灭火灾后,防火委员会成员、火场指挥部成员应组织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查清事故性质,分清责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教育全矿,引以为戒,改善灭火和防火工作。
第九十三条依据火灾事故的责任、后果与情节轻重,按企业的治安保卫承包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奖励有功人员,并对责任人和单位提出必要的处理看法,由防火委员会向矿部写出书面报告。
十四消防安全奖惩
第九十四条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