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方式是餐饮服务单位自查与互查相结合,要求各单位按照排查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告给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地方监管部门要组织重点单位进行风险互查,并将互查结果通报给相关单位。
工作要求方面,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扎实推进检查联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安全风险。具体包括开展风险分析、推进检查联查、探索风险交流、严厉惩处违规行为等。
最后,各地要在10月27日前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工作总结报省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并将根据情况抽查各地的工作情况。
如果有任何问题,请联系:(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信息)。
餐饮店食品安全应急预案10
工作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将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适用范围:
适用于餐饮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情况。
预警与报告:
预警:
我们将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特别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及时进行预警。
我们还将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我们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单位和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我们将根据举报信息及时进行预警。
我们还将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确定应对措施。一旦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我们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我们将及时上报,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时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和预警。
报告:
我们将建立报告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我们将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并向当地卫生部门通报。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我们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发生在我们管辖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我们将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 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在6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事故涉及人数30-99人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在2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其他需要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责任报告单位:
餐饮监管部门、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责任报告人:
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
应急处置:
监管部门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 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食物中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人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附则:
名词术语:
- 食品安全: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