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明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责任人、管理人员和查验人员。进货查验的具体内容包括:查验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备查。查验食品品种和批次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等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备查。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也可以采取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要求的记录事项。经营预包装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标签上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和贮存条件等内容,并按照食品标签上的警示内容、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等进行记录。经营散装食品时,应在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方式和时间、操作方法以及制度落实人等也需要明确。
二、食品贮存管理和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主要内容:
1、设立专门区域作为食品贮存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场所应设有10厘米以上的隔离地面平台和层架,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和防鼠设施。散装食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并符合标签标注制度的要求。
2、食品贮存场所和经营场所应与经营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食品区和非食品区、食品区内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冷冻、冷藏和保鲜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分或隔离标志(如食品专柜),并保持清洁。禁止在场所内放置废弃物处理设施,以防止污染。
3、销售散装食品时,应进行标签标注工作,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明在容器和外包装上。
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应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以防止交叉污染。容器和工具用于盛放散装食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清洗和消毒。
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主要内容: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获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工作。检查项目和其他事项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如痢疾、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洗手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
主要内容:
1、聘请有关部门的人员,不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学习有关卫生管理、卫生法律法规、肠道传染病预防等卫生知识,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防护素质。
2、组织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培训班学习,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每月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人员进行停岗培训,待合格后再上岗。经过培训仍不合格者予以劝退。
4、培训情况记录在培训档案中并保存。
五、食品安全检验制度
主要内容:
商场、大型超市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快速抽样检测。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运输工具安全、无毒、无害、清洁制度
主要内容:
明确食品经营贮存、运输、装卸等环节的容器、工具和设备管理人员。在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时使用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同时,应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下架退市制度
主要内容: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如果食品经营企业自行检查或根据有关部门通报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经营,将不合格食品单独存放。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3、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并登记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4、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5、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明确不合格食品的下架存放地点、具体操作人员和制度落实人员。
八、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主要内容:
成立应急机构,组成相应的人员,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定期检查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向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采取相应措施,并禁止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销毁有关证据。
九、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主要内容:
1、坚决执行《食品安全法》,承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2、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质量、计量、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把好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
3、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和食品进货渠道,建立进货查验、购销台账、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假冒伪劣食品、不合格食品进入本店,杜绝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杜绝价格欺诈,不发布虚假广告、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