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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细1
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首先,我们要求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需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我们会审查供货方的经营资格,查验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并索取相关票证。如果需要检验检疫,我们还会要求供货方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对于包装食品,我们要求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核对。包装标识应包括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根据商品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和失效日期,以及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法律和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明确规定的,必须经过相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于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应及时处理。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购进食品时,经营者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遵守食品广告指引。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并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于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于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如果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是我们的管理制度,希望能够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细2
第一章: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的总则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保障餐饮服务食品的安全性,根据《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定》,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和人员的职责
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各食堂、餐厅应该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要求和职责:
- 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 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
-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 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监督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岗位调整的落实;
- 按照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要求,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第三章:餐饮服务人员和设备设施的卫生要求
餐饮服务人员的卫生要求包括:
- 上岗前需取得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明;
- 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长时间休假或出差后重新回到炊事岗位需进行体检;
- 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如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需要调离餐饮工作岗位;
- 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 餐饮服务人员应参加上岗前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并进行相关记录;
-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戴口罩;
- 进入专间操作时,应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 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