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
⑤在推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和相应措施;
⑥设备超过检修、检验、使用期,超负荷以及带病运转;
⑦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⑧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因下述原因造成事故,主要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②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
③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
④擅自使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⑤不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服装和用具;
⑥设计、施工错误。
(4)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③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和抢救不力,以至增加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④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
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⑥非法制造、安装、检修特种设备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在事故查处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情节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教育和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要认真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的政策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在经济上给予帮助。
应当归档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材料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证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13)事故处理批复机关的批复意见
(14)有关事故的资料,除了文字资料外,还包括照(图)片、磁盘及缩微胶片等
11、工程抢险、抢修
当工程发生险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工程的抢险抢修,及时排除险情,要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12、现场医疗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