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案要有把握问题原因的准确性,即要求提案人把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找出来;
三、提案要有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即要求提案人针对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具体
的改善对策,也就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对只提问题不提解决办法的提案被视为无效提案;
四、改善的绩效性,一切提案都以绩效为导向,这种绩效不一定是以金钱去衡量,它
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的判定标准是促使公司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第六条提案效果的评估、鉴定
一、提案采纳实施后,由实施部门记录效果评估报告所需的数据、图表等资料,交改
善工作的管理部门。
二、改善工作的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提案资料后一周时间内,会同实施部门负责人及
改善管理小组组成评审组,评审组根据该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经济效益大小、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率大小等进行复核与综合评定,最终核定奖励与实施办法。
第七条改善效果奖励方案:
一、在一年内提出并被采纳改善最多的员工或经济效益较大的,经年终评优授予“改善
之星”称号并给与适当的奖励。
二、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或降低成本的,按改善实施后一个月内节约总金额的8%-20%
进行奖励。对于改善提出人和实施人奖励金额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对于一些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改善张贴表彰信,并按照20元/条给予奖励。
四、对于未被采纳的改善给予提案人通报表扬,但涉及本规定第二条提案内容及细则的
内容,不予以奖励。
五、未按时间节点完成改善内容的,且无特殊理由的,给予实施人5元/天的处罚,对
于改善实施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处罚20元。(如有特殊原因的,必须提前改善工作的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