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提交联合承办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和主要安全责任人;
(五)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六)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材料;
(七)活动场所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九)其他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现场平面图;
(三)安全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和识别标识及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安保服务协议;
(四)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五)临建设施设计方案的评审意见及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七)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包括票证种类、样式、总数、发售计划、防伪说明、查验措施及票务公司基本情况等;
(九)安全检查设备配备情况,对入场人员、物品、车辆的安全检查措施;
(十)预计参加活动的车辆数量,停车场地的设置、位置、容量及停放、管理、疏导措施;
(十一)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大型活动相关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不具有合法身份的;
(二)活动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三)场所、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四)安全责任不明确、措施无效的。
第二十四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活动的举办规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需要变更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向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举办地点、内容变更或者规模扩大的,承办者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大型活动取消的,承办者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大型活动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大型活动,应当及时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建设等部门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检查人员发现大型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大型活动:
(一)现场发现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内容的;
(二)逾期未改正或者无法整改安全隐患的;
(三)发售的票证或者参加人员超过核准安全容量的;
(四)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