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现场治安、交通秩序混乱,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承办者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内容的;
(七)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前,承办者不得发售票证。取得公安机关安全许可后,承办者不得擅自更改票证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各区域票证数量。
第二十八条承办者搭建舞台等临建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并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组织由安监和建设部门认可的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并将临建设施设计方案报安监和建设部门备案。
临建设施搭建完成后,承办者应当组织专家、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监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并签署监督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建设施验收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1日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大型活动参与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受到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计入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临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安监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保安服务公司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整改的,2年内不得参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担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元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xx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