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影剧院、公园景区、宾馆酒店、会议中心、娱乐场所、商贸场所、各类院校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参观游览、会议论坛、文化娱乐、商品促销、招生招考咨询等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大型活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建设、卫生、食药监、交通、文化、体育、城管等部门和政府应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场所管理者及其他参与大型活动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主办者是指大型活动的发起人。
承办者是指具体组织举办大型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是指承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
场所管理者是指将其所有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管理的场所,以租用、借用等形式提供给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其中足球赛、焰火晚会、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2万人以上的文艺演出活动,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二)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建立并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安全措施;
(四)配备取得大型活动安全服务资格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制定、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资金、设施、设备、场地;
(六)组织实施大型活动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七)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犯罪行为;
(八)保障临时搭建设施安全,配备充足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九)通过新闻媒体、现场广播、票证背书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证管理、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十)接受公安机关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进入;
(十二)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控制人数、发售票证。
第八条主办者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大型活动的,应当选择有资质、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承办者。
主办者应当支持、督促承办者落实安全职责和安全措施,不得向承办者提出可能危及大型活动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承办者提供大型活动场地平面图、人员安全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特种设备年检报告等资料;
(二)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三)设立安全缓冲通道、区域,设置引导指示标识,配备安全检查、入场人员计数设备;
(四)确保视频监控设备完好有效,视频监控覆盖主要进出口及活动区域,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五)提供停车场地,负责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和秩序引导,并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六)保障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七)不得将场所提供给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承办者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条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十一条大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指挥和疏导,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