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大型活动的分类管理。以往的大型活动,不管是政府举办的活动还是商业性活动,公安机关出于安全考虑,往往都出动大批警力来维持安全秩序,致使公安机关警力十分紧张。为了优化公共资源的配置,促使活动主办方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对大型活动实行分类管理,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庆典和纪念性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其他的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主办方自行负责,公安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则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关于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为了防止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等现象出现,增强活动主办方的安全意识,条例确定了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主体确定为主办方。鉴于实际操作中许多大型活动的主办方只起挂名或支持的作用,不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条例规定由活动的实际承办方全面负责安全工作。考虑到主办方、场所提供方在安全工作中履行不同的职责,条例设“安全责任”专章,规定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应当遵守的规定;场所提供方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场所、设施的安全保证。同时还规定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的安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