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验收、储存
(一)所有医用耗材均应由物流管理部验收合格后统一发放使用,严禁供应商直接将耗材送入使用科室使用.
(二)物流管理部应将高值耗材、低值耗材、消毒化学试剂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分库、分区存储。库房设立合格区、待验区、不合格区,到货耗材应及时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耗材不予办理入库。要加强医用耗材的存储管理,如效期的监控,库房环境、温、湿度的控制等,并建立相应工作记录。
(三)医院设立应急卫生材料库,由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医院审定的目录备库,并做好医用耗材的存储管理,如效期的监控,库房环境、温、湿度的控制等,并建立相应工作记录。
(四)入库的医用耗材有效期不得少于6个月(检验试剂除外)。
第九条出库、发放管理
(一)医用耗材实行按需领用。各科室在医用材料库房的领用量最多不超过15日的使用量,供应室的领用量最多不超过7日的使用量,以便于医院核算的准确性。医技、临床科室对近期使用量大的耗材实行预先申报管理,说明原因。对所有医用材料出现异常领用量时,主管部门将实施追踪审核.
(二)各科室领用人应制订计划合理领取医用耗材,实行管理负责制,避免医用材料的积压、浪费、流失。各使用科室医用耗材使用增长幅度应与同期业务收入增长比例同步,不能明确解释医用耗材增加原因的将追究使用科室的管理责任。
(三)各类医用耗材由物流管理部、供应室统一调配,原则上按效期长短顺序使用。新品种进院替代原有品种时,对已有类似库存的物资,申购科室应负责使用或协助处理。
(四)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溶药器)、输液器实行二级库统一配送管理,由供应室负责统一发放与回收管理.
第十条信息管理
(一)为方便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各类型医用材料的查询,收费科、信息中心应根据临床科室的要求提供医用材料收费价格的查询服务.
(二)物流管理部应及时更新、完善医院的医用材料信息,利用计算机手段对耗材领取和使用的情况实行同步监控;定期核查领、用情况。
第十一条其他
(一)医院供应的医用耗材严禁挪到院外使用,如院外会诊需要外带可向物流管理部以处方形式购买。
(二)医用材料的配送由物流管理部协调配送中心统一执行。
(三)对违反规定者,按医院相关制度予以处罚。
(四)本办法由设备科、物流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