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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总结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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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总结9篇1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大型社会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游园、灯会、民间竞技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二)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和招聘会、庆典集会等其他活动。

第三条下列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内部活动;

(二)影剧院、书店、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

(三)场所内举办的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15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

(二)载有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安保经费预算、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的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三)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向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举办3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3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跨地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认为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或者收到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文件后,应当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向举办者提出安全保卫意见并督促改进。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大型社会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三)举办者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五)宣扬迷信邪说或者渲染淫秽暴-力;

(六)活动场地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领事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控制地带;

(七)活动场地、使用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者举办活动可能严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大型社会活动已经获得许可或者向公安机关告知的,举办者应当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者移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者重新告知。

第十二条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确保场地达到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标准;

(二)临时新建的设施,应当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

(三)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场地的危险地段,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中的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并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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