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3.5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3.6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7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大型活动之前主办方进场布置现场期间,承办方有权对主办方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主办方须执行承办方相关的安全用电、用水、高空作业等制度。
5.大型活动承办方应与主办方签订合同、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主办方制定活动方案、应急预案等。
6.大型活动场所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6.1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6.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6.3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6.4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6.5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6.6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7.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由主办方和承办方共同完成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7.1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7.2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7.3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7.4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7.5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7.6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7.7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7.8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8.主办单位应制定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规定,以及参加大型活动人员的规定,并公示于显著位置。
9.主办方、承办方在大型活动之前均应共同接受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的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共同实施改进。
10.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方与承办方各自承担所辖范围的安全检查工作,违反相关合同、安全协议的在活动结束后,双方依照合同、安全协议、条款实施,凡活动中主办方、承办方违反有关大型活动法律、法规的或造成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11.大型活动结束主办方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撤场,拆除有关活动布景,在拆除活动布景时,也需执行承办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由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主办方承担责任。
12.大型活动结束由场地部,按照事先约定的合同、协议逐条评价,并对违反的条款进行标注,双方签字交财务室结账。
重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总结9篇7
由于世纪英皇建筑工程项目安全治保工作的需要。依据7月14日下午15点,建设单位召开的关于解决世纪英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治保、防盗、文明施工,成品保护的监督检查会议纪要的工作要求,我工程项目总包单位为维护施工现场,安全治保、防火、防盗,保护建筑成品文明施工等项防范工作,保障世纪英皇建筑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秩序,按期完工。避免该项目遭受到不法分子的破坏及盗窃,使本项目受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我项目部制定安全治保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在建设单位的协调和领导下,各施工单位的大力支持下,我项目部设立了安全保卫部,在甲方领导的支持和指挥下,全面展开安全治保工作。
1、安保部长为:宋长庚,全面负责本施工现场的安治保管理工作。
2、安保部副部长为:方景春、李全迎,协助安保部日常安全保管理工作。
3、安全治保值勤监督检查员:李全迎、吴祖洪、张建、石自华、刘泽江、廖崇轩等人员。
二、安保部工作职责:
1、在建设单位和我项目部的指挥和领导下,带领本部全体安全治保执勤人员,对本施工现场的材料物品、建筑成品的监查保护、以及防火治安、文明施工督察等项安全保卫工作。
2、保安员工作职责是:在保安部的领导和指挥下,保护施工现场材料物品不被盗,建筑成品不受损。以及进出场的行人与车辆进行巡查,和文明施工等项不规范行为的监督工作。
三、保卫工作值勤工作办法是:本部值勤人员,分为三组,轮班24小时巡逻护场,并和门卫值班人员紧密配合。发现可疑被盗情况及时锁住大门,组织在岗所有值勤人员联合进行捉贼。并及时与有关值班人员联系。
四、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1、在重庆林建物业和江州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二重庆分公司世纪广场项目部的领导和指挥下,各施工单位的支持下,安全保卫部展开日常安全保卫监查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的作业职工进行尊章守纪、安全治保防火防盗,建筑成品保护等的工作教育。各单位所属在场或进出场人员及车辆必须尊守本章规定,应无条件自觉接受我部门卫及巡查保安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干扰保安人员正常的执勤工作。在保安人员没有违规的情况下,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管理。如发现无理取闹,制造事端,打架斗殴,不听劝阻。影响安保执勤工作,使施工生产受到影响。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对事故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进行追查责任,并罚款处理教育。罚款事项由甲方在工程结标时,从工程款中扣除,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事故情况,移交当地公安派出所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