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传递试卷或各种纸条(包括草稿纸)者;
3、与他人交换试卷或各种纸条(包括草稿纸)者;
4、考试中与他人交头接耳、打暗语或做手势者;
5、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窥视者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让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自己答卷者);
7、其他明显违犯考试纪律者。
十、考试结束,考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起反放在课桌上,由监考人员收卷。考生考毕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及附近逗留、议论、喧哗。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不得故意拖延时间,若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则该试卷作废,按缺考处理。
十一、监考人员如发现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同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作弊过程。
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和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附二: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二十分钟到教导处领取试卷,及时检查所领试卷是否与所要监考课程、考场相符。
二、监考人员应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及有关规定,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考场进行清理,要求考生对号入座。督促考生将书包、书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带入座位。对不服从劝告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资格。开考后,如发现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将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三、监考人员要严肃地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检查考生学生证、准考证,以免出现代他人考试现象,并指导考生将考试证件放置在课桌左上角。
四、开考前十分钟监考人员须清点试卷,如有缺卷、误卷速到领卷处补领或换卷。
五、发放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在考试卷(或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班级、姓名及学号或考试号等。
六、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必须自始自终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允许无关人员进入考场。监考过程中,不准在考场内吸烟、聊天、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考生若对试题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可予答复,但不回答考生有关考试内容的任何问题,也不准对考生答题有任何启发和暗示。
七、因故不能监考者,必须在考试前一天向教导处履行请假手续,经同意后,由教导处另派监考人员。
八、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作弊动机时,可提醒注意一次,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状态。如确有考生违犯《考场规则》行为的,则视为考试作弊,应立即没收试卷终止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记载作弊过程。
九、监考人员如发现有明显作弊嫌疑者,可终止其考试。
十、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作弊不制止、不报告,以失职论处。应责令考生交出作弊物件,若考生不配合监考人员行使职责,监考人员有权认定为考试作弊,并令其退出考场论处,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十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掌握考试时间。考生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准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内不准考生交卷出场。考试终止前十五分钟要提醒考生注意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长考试时间。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试时间,必须经教导处批准。
十二、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装订、密封试卷。清点后,试卷和考生数必须相符,缺考的要写明原因。装订、密封的要求是:按考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列;把姓名、专业等内容封住。监考人员要在装订成册的试卷封面上签名。若发现监考人员遗失考生试卷的情况,则要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十三、监考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将装订密封成册的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及时送交教导处。若有考生作弊的,监考人员必须将《考场情况登记表》和作弊物件及时交教导处。
十四、监考人员如有违犯考场纪律,则按违犯教学纪律对待。
小学考试管理实施方案2024年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和“双减”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学、评价学业质量等方面功能。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第二章考试组织
第一条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初中毕业年级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
第二条各地各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年级、学科特点,合理确定每场考试的时长。小学三、四年级每场笔试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五、六年级不得超过12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150分钟。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第四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除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外不得组织任何与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
第五条学校不得抢赶教学进度、提前结课备考。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或与学校联合开展考试。
第三章考试命题
第一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命题一般由学校组织。命题能力不足的学校,上级教育部门可委托教研机构组织命题,供学校选择使用,并由各自学校分别阅卷。
第二条命题要严格以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规范考试内容,合理控制考试难度,不得超越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
第三条各级教研机构、各学校要加强命题研究和命题能力培训,切实提高命题质量,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目标达成情况,注重增加综合性、开放性、应用型、探究性试题比例,体现素质教育导向,不出偏题怪题,减少机械记忆性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