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气象台发布台风(强台风、强热带风暴)紧急警报,预计近中心最大风力10级以上的台风(强台风、强热带风暴)在24小时内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应急响应行动:单位责任人上岗到位,指导检查各燃气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组织各方力量,全力投入防抗台风、暴雨、洪水工作。
5.2 防暴雨、防洪涝响应
5.2.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市防指防暴雨、防洪涝Ⅳ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九龙江西溪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2~5年一遇(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洪水;或九龙江北溪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10年一遇(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之一发生20~30年一遇的洪水。
(3)中小河流堤防出现险情
应急响应行动: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涝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涝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
5.2.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市防指防暴雨、防洪涝Ⅲ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大灾害。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九龙江西溪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20年一遇的洪水;或九龙江北溪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10~2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之一发生30~50年一遇的洪水。
(3)漳州城区发生5年一遇以下内涝。
应急响应行动:启动防御暴雨洪涝预案,及时通知各燃气企业加强安全检查,对可能发生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进行重点防护。
5.2.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市防指防暴雨、防洪涝Ⅱ级响应。
(1)根据水文预报,预计九龙江西溪干流控制站或九龙江北溪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20~50年一遇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之一发生50~100年一遇的洪水。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
(3)漳州城区发生5~10年一遇内涝。
(4)保护漳州市区的防洪堤出现险情。
应急响应行动:启动防御暴雨洪涝预案,指导检查各燃气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重点检查燃气场站中可能发生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区域的应急处置情况。
5.2.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市防指防暴雨、防洪涝Ⅰ级响应。
(1)根据水文预报,预计九龙江西溪干流控制站或九龙江北溪干流控制站之一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或其它流域面积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之一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洪水。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
(3)漳州市区发生10年一遇以上的重大内涝。
(4)保护漳州市区的防洪堤出现严重险情。
应急响应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覆行职责,全力组织各燃气企业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6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根据市住建局防汛办指示及时调整防台风、防暴雨、防洪涝应急响应级别;
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根据局防汛办指示及时宣布终止防台风、防暴雨、防洪涝应急响应。
7 灾后处置
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组织各燃气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保持稳定供气。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核实、汇总灾情,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局防汛办。
8 灾情、险情统计、报告
8.1 灾情、险情统计
8.1.1 组织各燃气企业做好灾情以及因台风、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统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全局台风、洪涝灾害的全面灾情、险情信息。
8.1.2 处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核实、汇总全局台风、洪涝灾害及因台风、洪涝引发的重大险情、灾情等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8.2 灾情险情报告
8.2.1 灾害发生后,处办公室应及时将台风、洪涝灾情首次统计上报局防汛办,随后每天按规定时间统计上报灾情变化情况,最后灾情情况应在灾害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核实上报。燃气企业因台风、洪涝引发重大险情、灾情后,企业负责人除按有关事故规定报警(119、110、120)外,应当于1小时内向我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