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必须经过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得到实施应急预案相关单位的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并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相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行动和措施;事故应急救援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相关信息;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相关的通信联系方式;相关的保障措施;与其他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送同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各级单位都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对与实施应急预案相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和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应组织落实明确在应急预案中的职责。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修订。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根据“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