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通过划定这些“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原则,又要灵活运用,重视方式方法和实际。《规则》为此作了多层次的规定。
首先,要求学校、教师提高能力,会用善用。《规则》专门规定,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教师应当审慎使用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确有必要再合理使用。
其次,强化保障,保证能用敢用。由于舆论压力、安全风险压力等,实践中教师往往顾虑重重,不敢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务行为,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
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最后,健全监督,避免滥用。《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后的救济渠道,包括校内申诉、向主管部门申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明确教师不当实施管理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规则》健全了监督机制,畅通了救济渠道。
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规则》从多个角度对家校协作进行了规定。
首先,明确了家长在学校制定教育惩戒具体规则,以及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
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并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向家长进行宣讲,有条件的还可以吸收家长加入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实施。
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前后,学校、教师应当要根据情况告知家长,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时要吸收家长代表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要向家长公布。
同时强调,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按照《规则》规定,主管教育部门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要履行指导、支持、评价和监督的职责。
一是加强指导。《规则》规定,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校规校纪,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规则》的实施。
二是加大支持。教育部门要作为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惩戒职责的坚强后盾,协调处理相关纠纷,当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时,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协助处理。
三是加强监管。要建立学校教育惩戒办法、校规校纪的备案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规定。要建立受理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决定不服提起复核申请的受理机制,履行监督职责。
四是考核评价。要把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当中,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内容4
202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令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像黑夜里的一道闪电,照亮了前方崎岖的山路。
站在学校管理的层面,可以强烈的感受到国家对于教育的重视,尤其是对于学校规范办学和制度建设提出的接地气的要求: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这既是给了教育人一把尚方宝剑,也是给了每一位教师一顶紧箍咒;惩戒规则也是给家长的一把保护伞,是促进家校共育的一盏指明灯。
每一个家庭都对自己的孩子寄予厚望:成龙成凤,光耀门楣;每一位老师更是对自己的学生倾注心血:学有所成,为国争光。教育惩戒规则的制定无疑为我们的家庭和学校又搭建了一道沟通和交流的桥梁,一起制定一起遵守一起守护,为学生的成长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
惩戒权不等于上方宝剑,不代表我们就可以为所欲为。我们要进一步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范围、使用程度,将教育惩戒权与未成年人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触碰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在使用惩戒权时,尽量与学校、家长密切配合,虚心接受学校、家长、社会的监督,让教育惩戒最终经得起教育规律和教育实践的双重检验。千万莫让重回手中的教鞭伤害了学生,也伤害了自己。惩戒的目的最终在于“戒”。惩戒是要让学生清楚哪些是错误的行为,坚持效果导向,多从心灵上感化,时时处处体现人文关怀,争取在爱的氛围中,达成惩戒的教育效果。
一直以来,随着各界对惩罚学生的关注,很多教师产生了不敢管学生的现象,学生纪律和素质在逐渐下滑。惩戒规则的提出,很好的解决了这一现象。当有学生违规违纪时,教师可以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办法,而不是通过体罚和变相体罚来解决。这同时也在规范教师的一言一行。我们教师和学生之间形成正面的良好的协调关系时,我们的教育才会得到发展。但是同样的教育也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离不开家长的支持和配合。这就体现了家校合作的重要性。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20xx年x月xx日起施行,教育惩戒权成了热议话题。
的确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由于片面强调赏识教育,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处于不能管、不敢管,动辄得咎的尴尬境地。由于缺乏保护自己的合法武器,只要因为学生管理问题发生了纠纷,学校和老师几乎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屡屡被送上被告席。即使是学生家长无理取闹,学校和老师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利益一再做出让步。很多教师感到非常无助,甚至“谈管色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广大教育工作者撑了腰、壮了胆,使大家扬眉吐气。
面对即将被赋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应该如何正确运用,确实是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入法的提案,大部分教育工作者还是非常认可的,而且呼声很高,普遍有些教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真正为教师代言,以后惩戒学生就有法可依了,可以理直气壮,不再怕家长和公众的说三道四。不过个人认为,教师对教育惩戒权,不要有那么高的期望,教育惩戒权,并不是什么尚方宝剑,也不是灵丹妙药,教师即使有了教育惩戒权,也不能任性地使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惩戒权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含体罚、打骂、辱骂,对其理解要准确。可见,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的惩戒权,教师如何去用好是个难题,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因为惩戒失当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教师而言,并不是靠加持惩戒权就可以让学生服你,即便以后立法允许教师可以使用惩戒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使用,而不是任性而为。
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运用教育惩戒来达到教育的目的呢?我想,这也是每个教育人应该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首先教育是出自于“爱”的,对学生的惩戒一定要出于“爱”的目的,并且事后要让学生知道。如果为了惩戒而惩戒,让学生感受不到你的关心、爱护,你的惩戒不仅取得不了良好的效果,反而会引起学生反感,造成师生敌对,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再者对学生的惩戒一定不要在自己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进行。教师一定要学会克制自己的情绪,做到学生着急老师不急,等情绪冷静下来再进行处理。这样处理时就会更理智,更能把握分寸,不至于有过激行为,不会造成不可控的后果。
另外对学生的惩戒要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我们的古人说过“扬善于公堂,规过于密室”。这也应该是我们惩戒学生的准则。对学生惩戒尽量单独进行,惩戒目的是教育学生遵规守纪,使其知错能改。如果在公开场合对学生实施惩戒,会使学生失去颜面,容易造成师生敌对、冲突,或者学生干脆“破罐子破摔”,越来越难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