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订年度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森林防火设施、灭火器材和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森林防火队和义务森林防火队。
(7)在职工及作业队伍中组织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森林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2.3组员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单位的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岗位职责制度。
(2)熟悉本单位的森林防火设施、灭火器材和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标志的使用及维护保养方法,定期保养,使其完好有效。
(3)了解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能够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4)了解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了解火灾等突发情况的处置程序。
(5)其他需要履行的森林防火职责。
3、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保障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动火审批制度、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森林防火安全巡视巡查制度、特殊重点部位防火管理制度、森林防火设施维护管理制度等。
3.1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审批制度
1)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均属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长期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项目部防火工作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审批制度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申请人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二级动火作业由劳务队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项目部、劳务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者填写动火申请三天前提出,经施工人员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3.2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主管部门为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员工的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并督促各施工作业队对施工人员进行日常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2)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开展时间安全环保部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员工进行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施工队应每月对施工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
(3)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目的为使员工掌握对火灾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及有关知识,增加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4)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象项目部及各施工队所有人员。
(5)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有关森林防火法规、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制度和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因素和防火措施。
3)有关森林防火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始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知识和技能。
(6)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及培训效果评价
3.4森林防火及消防安全巡视巡查制度
项目部要求各施工作业队成立防火巡视巡查队伍,对施工工点区域森林每日进行巡查,检查内容包括森林防火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安全疏散通道及指示标志、照明和安全出口、通道,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性,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森林防火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完好,员工森林防火知识的掌握等内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项目部主管反应,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督促责任部门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