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的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三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本制度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将根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司将按照上级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各项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制度,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全体系的贯标。
第八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落实、检查、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使施工全过程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得到控制,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目标管理。
第九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网络。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及项目部,项目部再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的分解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一并进行考核。公司对部门及项目部进行半年度考核,项目部内部进行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评分表形式,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范围。
第十三条具体的奖惩规定,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执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公司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根据工程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适度增加。
第八条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