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履行公司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相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履行公司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各在建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履行公司明确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提高各部门、项目部及职工的安全生产自觉性,增强安全责任感,特制定了本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
1、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
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