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夜间作业时不得使用碘钨灯照明,以防止灯泡过热引发火灾。
5. 下班前必须清除木屑、刨花、零星木块等易燃物,保持工作环境的清洁与安全。
6. 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以防止电器设备长时间运行引发火灾。
7. 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以应对突发火灾事件。
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 严格执行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确保库房门窗设置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2. 配备足够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确保易燃易爆物品单独存放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 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以减少火灾的扩散和蔓延。
4. 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确保仓库的安全。
5. 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度,确保帐、卡、物相符。
6. 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注销章,以防止盗窃和假冒。
7. 仓库内严禁用碘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种进入,保证仓库的火灾安全。
8. 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以便消防车辆进出。
9. 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确保仓库的火灾安全。
10.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经审批,以减少火灾的发生。
11. 下班前应进行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并根据需要安排值班人员,确保仓库的安全。
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以确保施工现场的火灾安全。
2.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以减少火灾的发生。
3.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加强值班巡逻,以便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时,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以防止临时建筑物引发火灾。
5.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和可用性。
6.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及时灭火。
7.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要符合安全要求,如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以减少火灾的危险性。
8.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要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也要符合安全要求,以确保安全。
9. 施工现场用电时,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以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2. 凡属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属于一级动火范围。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凡属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范围。
5.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范围。
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应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 24M高度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以应对高层建筑的火灾。
2. 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以确保高层建筑的火灾安全。
3. 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以便及时采取措施。
4. 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以避免引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