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e)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f)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g)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7.6.3消防控制室管理应明确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制订每日24h值班制度和交接-班的程序与要求以及设备自检、巡检的程序与要求。
7.6.4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7.6.5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应完整,字迹清晰,保存完好。
7.7火灾隐患整改
7.7.1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7.7.2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7.7.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7.7.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7.7.5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7.7.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7.7.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7.7.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7.8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7.8.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a)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b)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c)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d)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e)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7.8.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b)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c)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d)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e)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f)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7.9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7.9.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内容。
7.9.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b)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c)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d)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e)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f)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g)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