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1.3营业厅、展览厅等大空间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
8.1.4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
8.1.5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
8.1.6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按GB50084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7除国家标准规定外,其他人员密集场所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设置点式火灾报警设备。
8.1.8学校、医院、超市、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8.2旅馆
8.2.1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旅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8.2.2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示意图。
8.2.3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火灾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备,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8.3商店
8.3.1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m[sup]2[/sup];
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8.3.2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8.3.3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JGJ4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sup]2[/sup]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c)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d)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8.3.4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b)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m[sup]2[/sup]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0.65m×0.25m;
c)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8.3.5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
8.3.6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
8.3.7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
8.4公共娱乐场所
8.4.1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sup]2[/sup],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8.4.2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1.1m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
8.4.3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8.4.4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m。
8.4.5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清除烟蒂等火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