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火灾发生后,应保护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保护范围。
第三十三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四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十五条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查找有关人员,协助火灾调查。
第三十六条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对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考评,将评定结果分为a、b、c三类(90分及以上为a,80分及以上为b,80分以下为c),分别对应“先进”、“达标”、“不达标”,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检查考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将综合评定结果作为推荐、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市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a类评定结果,县级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必须取得b类以上评定结果。同时可与当地开展的“诚信企业”等相关评比活动挂钩,凡达不到b类以上评定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良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第四十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4
一、背景介绍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流动较多的场所,如商场、超市、火车站、机场、体育馆等。为了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
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这一制度对场所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可控。
三、管理责任
1.场所所有者或经营者
场所所有者或经营者是人员密集场所的第一责任人,他们应当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他们应当熟悉应急管理措施,能够快速应对突发事件,并保持场所的安全秩序。
3.使用者
场所的使用者也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遵守场所规定,保持良好的秩序,不进行干扰他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安全措施
1.防火安全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能被堵塞。场所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等消防工具,并进行定期演练。
2.安全出口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出口,并在明显位置进行标示。安全出口及其通道不得被堵塞,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实现人员的快速疏散。
3.安全监控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对场所进行实时监控。监控设备应当正常运行,并保存一定时间的录像资料,以便在需要时查看和作为事故调查的依据。
4.应急救援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设置专业的急救站点。人员密集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急救培训,能够迅速响应突发事件,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
五、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制度的场所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处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严重违法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