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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参考5篇
大小:483.4KB 12页 发布时间: 2024-01-23 10:15:33 19.54k 19.3k

(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7)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9)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10)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四)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2)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3)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4)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5)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五)易燃易爆化学品管理

(1)严禁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2)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在不使用时予以及时清除,且应由专人管理、登记。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3)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4)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5)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七)典型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1.一般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内时,应至少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满足各自不同营业时间对安全疏散的要求。人员密集场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搭建临时构筑物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

(2)建筑面积大于400m²的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内的疏散指示标志,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保持视觉连续。

(3)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1)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2)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3)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2.宾馆

(1)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2)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4)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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