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氨压缩机房、设备间、楼梯间、穿堂等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大型冷库、高层冷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根据环境温度进行设计选型。制冷机房内的氨压缩机、贮氨罐等部位宜设置开式喷淋系统,且可手动控制,用于吸收、稀释泄漏的氨气。大型冷库、有条件的中小型冷库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氨制冷机房等液氨泄漏的主要防范部位,应设置具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并应能在报警时自动开启事故排风机。
(7)氨制冷机房、变配电室等部位应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氨制冷机房靠近其疏散出口的外墙上,应设置除事故排风机和应急照明灯具以外制冷机房其他用电设备的手动电源紧急切断装置,并应有警示标识。
2.石油库储存场所
(1)石油库的消防应急预案应按照“一罐一案”的要求制定,根据不同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对策。
(2)库内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3)石油库应将油罐区、液化石油气罐区、油品装卸区、桶装油品库房、消防控制室、泡沫站、消防水池(罐)、消防泵房等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4)储罐成组布置,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布置在同一组内。
(5)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现象。
(6)甲、乙类油品的重桶库房应设在地面单层建筑内,敞棚承重柱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顶面承重机构及屋面材料不应使用可燃材料。
(7)当甲、乙类油品重桶与丙类油品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采用完整的防火墙分隔。
(8)库房内应保持良好通风,安装的电气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地面采用撞击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9)重桶的堆放量不超过三日的灌装量,且应堆放在库房(棚)内。
(10)油品重桶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油品重桶库房,应在墙外侧设推拉门。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00m²的重桶堆放间,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门宽不应小于2m,并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
3.棉花储存场所
(1)棉花储存应使用专用堆场、仓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不同类别的棉花应分区、分库储存。
(2)棉花总储量超过5000t的露天、半露天堆场,应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堆场之间相邻的棉花堆垛应分别使用篷布苫盖。
(3)露天、半露天棉花堆场内的棉垛与场区围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10m。露天、半露天籽棉堆垛与皮棉堆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4)仓库内棉花堆垛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50m²,垛与垛、门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m,垛与墙的距离不小于0.5m,垛与柱的距离不小于0.3m,垛与梁的距离不小于1m。
(5)棉花储存场所内应采用防爆型或防尘型照明灯具和开关,堆场户外照明灯具应采用防护型灯具。
(6)棉花储存场所应严格执行门卫和夜间巡逻制度。棉花堆场区、仓库区禁止携带火种进入,并应设置明显的防火安全标志牌和禁止吸烟的警示牌。
(7)棉花堆场区、仓库区外设置的维修工房、装卸人员休息室,安装和使用电暖器、火炉等应符合防火要求,并经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4.粮食储存场所
(1)粮食储存场所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不应设置在架空电气线路的下方。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在粮库储存区内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
(2)粮食储存场所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实体围墙,入口处应有专人值守。设有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库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3)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的消防车通道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总储量大于5000t的,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2)总储量为1000~5000t的,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3)总储量小于1000t的,应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4)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罩棚,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5)占地面积不大于1500m²的罩棚,应沿其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通道。
(4)露天囤和露天堆垛应采用难燃材料遮盖,罩棚的屋顶应采用不燃材料,禁止采用可燃保温材料,其遮阳和遮挡雨雪设施应采用难燃材料。
(5)露天囤的檐口高度不应大于7m,露天堆垛和罩棚的堆粮高度不应大于5m。
(6)露天囤、露天堆垛和罩棚等临时储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储水桶、砂箱等消防器材。每5000t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级别不小于6A的推车式灭火器,且每个场所不应少于2具。
(7)粮食筒仓及工作塔内应严格划分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采用密封防爆型。禁止在库内使用电热设备取暖。
四、文物建筑
(一)消防设施设置及管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10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