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为保证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功能,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3.厨房内火源较多,对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严格要求,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4.为保证人员在竖向疏散时的安全性,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5.为保证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易于辨认,避免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发生错误判断,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6.为避免照明灯具、电加热器具等引发火灾,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难燃性、可燃性、易燃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难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7.为避免电气设备引发火灾,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性、易燃性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难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8.为避免采用电加热供暖系统的室内场所,如汗蒸房等发生火灾,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电加热供暖系统时,室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性。当室内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装修材料内部安装水暖(或蒸汽)供暖系统时,其顶棚采用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性材料,其他部位的装修材料和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性或难燃性。
9.为了避免饰物引发火灾,建筑内部不宜设置采用易燃性装饰材料制成的壁挂、布艺等,当确需设置时,不应靠近电气线路、火源或热源,或采取隔离措施。
10.无窗房间不利于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不燃性外,应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二)单、多层民用建筑
1.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3.观众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4.大于3000座位的体育馆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体育馆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5.商店营业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6.宾馆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时,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7.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8.营业面积大于100m2的餐饮场所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三)高层民用建筑
1.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3.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观众厅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其他观众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4.商店营业厅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5.宾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6.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7.餐饮场所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四)地下建筑
1.观众厅、商店营业厅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2.宾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3.歌舞娱乐游艺场所的顶棚和墙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4.餐饮场所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性装修材料。
六、消防水源
(一)设置要求
1.消防水源可取自市政给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天然水源为河流、海洋、地下水等,也包括景观水池、游泳池、池塘等,同时要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2.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3)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