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灭火器的零部件应齐全、无松动、脱落或损伤;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不应有损坏或遗失;喷射软管应完好,不应有明显龟裂,喷嘴不应堵塞。
5.灭火器的筒体应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
6.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应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红区欠压,黄区过压)。
7.灭火器不应被开启、喷射过。
(三)功能要求
随机选择1~2具不同类别的灭火器进行实际喷射,测试灭火效果及有效喷射时间是否符合产品要求。
十五、消防电梯
(一)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供消防救援人员处置火灾时使用,便于消防救援人员携带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快速接近着火区域。下列建筑和场所内应设置消防电梯: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或半地下室;其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可共用1台消防电梯。避难层内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3.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m2;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6.消防电梯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7.在建筑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轿厢内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二)功能要求
1.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
2.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消防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十六、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也是建筑火灾扑救时的指挥中心,设置的位置要便于安全进出,耐火等级要保证建筑发生火灾时其内部的消防控制装置和设备免受火灾的威胁。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4.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5.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消防控制室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7.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8.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9.消防控制室应采取挡水措施;设置在地下时,还应采取防淹措施。
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措施6
一、消防安全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